湖北省畜牧兽医局(鄂牧医发﹝2016﹞9号)文件
第一条 为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规范病死猪收集、储运、处理、补助申报等行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制度规定了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对养殖场(户)、收集中心(点)、调运车辆、无害化处理场(中心)、补助申报等工作的监管要求。
第四条 监管内容
(一)定时和随机监管养殖场(户)是否履行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出现病死猪是否及时报告、暂存、消毒和记入养殖档案,每次监管要有监管记录;
(二)监管收集人员接到病死猪报告后是否及时到场(户)进行收集,填写收集单、拍摄照片或影像资料是否齐全真实;
(三)监管收集中心的入库单、调运单、收集与调运明细账是否做到收集、入库、调运、库存数量相符,相关照片或影像资料是否配套对应,是否做到日清月结;
(四)监管调运车辆是否及时将病死猪送到目的地,入库单回执与调运单是否一致,是否有途中开厢、抛弃、加塞和买卖病死猪的情况发生;
(五)监督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清点核对数量、及时入库,并签字认可。审定签字处理通知单,并监督生产过程,监管无害化处理明细账是否做到入库、处理、库存相符,是否账据相符、日清月结;
(六)监督补助申报单位填写补助申报单,审定其附具照片或影像资料是否做到与申报补助数量相符,并签字认定。
第五条 监管部门应对无害化处理场(中心)、收集中心(点)运输车辆、工作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公示,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规范其操作技术和工作行为。
第六条 监管部门应派驻监督人员到收集中心(点)、无害化处理场(中心)实施监管,指导和督促做好收集、处理、消毒、人员防护、台账和记录。
第七条 涉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的台账和记录应保存两年。
第八条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监管,定期对无害化处理单据和台账进行核查,发现异动情况及时调查跟踪。
第九条 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虚报数量套取国家补贴的,不按规定操作造成疫情扩散的,不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危害食品安全和生物安全的,监督人员失职、渎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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