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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有关问题的意见
文章来源: 日期:2017-10-29 打印此页】  【关闭

农 业 部 办 公 厅

农办医函[2014]37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选址有关问题的意见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

你局《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动物无害化处理场所选选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牧[2014]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相关场所的概念界定问题

(一)关于“生活饮用水源地”。生活饮用水源地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配套制度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以及准保护区,其范围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执行。

(二)关于“城镇居民区”。《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城镇居民区”应与《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1998)中居民点和城市(城镇)的定义一致。

(三)关于“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中的公路主要交通干线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国家干线公路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铁路主要交通干线是指《铁路工程术语标准》(GB/T50262-1997)中的路网铁路。

二、关于基于风险评估确定选址问题   

对无害化处理场进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时,可根据不同的无害化处理工艺,以及所选场址与周边场所的地理和人工屏障等情况,对《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规定的无害化处理场与周边相关场所等的距离要求作适当的技术性调整,调整应由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风险评估,且评估合格。

 

 

 

   

   2014年6月26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局(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6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