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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文章来源: 日期:2017-11-01 打印此页】  【关闭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临空经济区、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53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建立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如期完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任务

  各地要高度重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文件要求,遵循“属地负责、统筹规划,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落实各项保障政策,明确各环节的监管责任,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检查督办。加大政府主导和市场运作的力度,引进专业的机构、专业的人员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力争2016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到“十三五”期末,全面实现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全覆盖、全收集、全处理。   
  二、强化工作责任,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扎实推进

  病死畜禽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是一项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各县(市、区)政府、市直“三区”管委会对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在城市公共场所以及乡村发现的病死畜禽,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组织收集处理。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病死畜禽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畜禽死亡及处理情况的义务。规模养殖场、屠宰厂要建设冷藏设施,用于临时存放病死畜禽,方便专业公司对病死畜禽的收集和转运。规模养殖企业要积极主动配合专业公司的收集和转运工作,禁止使用化尸池、深埋等有隐患、不环保的病死畜禽处理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
  
三、加强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

  根据我市畜禽养殖规模、疫病发生和畜禽死亡比例等情况,确定在安陆市和孝昌县各建立一个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其他县(市、区)建立收储中心。各县(市、区)要按照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要求,加强病死畜禽收集、冷储、运输、处理等环节的体系建设。要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分所,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收集网点、冷储设施。要配备高质量的冷藏运输车辆和建立必要的消毒防护设施,防止动物疫病传播。无害化处理方式应选择安全环保的高温化制工艺技术,既要实现无害化处理的目的,又要达到废弃物资源的综合利用,同时还要积极探索综合利用的新途径和新方法,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工作长效机制。    
  四、完善配套措施,形成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强大合力

各地要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范围由规模养殖场(小区)扩大到生猪散养户,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处理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运行成本等因素,建立健全保障机制,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正常开展。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厂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运行经费补助。各级畜牧兽医部门作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管主体,要把无害化处理工作作为畜产品质量安全的一个重要环节,作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的延展内容,紧紧抓住各项工作的关键环节予以落实,加强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监督、监控和管理。财政部门对大型养殖场、屠宰厂自建的病死畜禽收储网点要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发改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建投纳入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年度计划,优先予以保障。环保部门要减化环评程序,加快审批工作。农机部门要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地税部门对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要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重要性和病死畜禽产品的危害性,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为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保险部门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公安、畜牧兽医、环保、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强化沟通协调,建立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和违法屠宰、收购、运输、销售病死畜禽等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设立、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建立健全监督举报机制,鼓励群众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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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

孝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