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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
文章来源: 日期:2017-11-01 打印此页】  【关闭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咸宁市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咸政办函〔20158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

  《咸宁市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1010

 

咸宁市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鄂政办发〔201553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建设生态宜居咸宁为目标,按照“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与属地负责相结合、政府监管与市场运作相结合、财政补助与保险联动相结合,以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为龙头,以规模养殖场、屠宰厂、专业合作社和乡镇畜牧兽医服务中心为依托,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点和收集中心,建立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形成“政府监管、财政补助、企业运作、保险联动”的科学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现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规范化、常态化、制度化。

  二、工作措施

  (一)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动员。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建设作为保障食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的重要内容,结合实际,加快制定本地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实施方案,组织实施病死畜禽收集体系建设。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平台及会议、培训、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向规模养殖场(小区)、养殖专业户、专业合作组织广泛宣传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目的、意义、方式、方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普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常识,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程序,增强广大养殖户的法制意识和环保意识。

  (二)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根据我市养殖规模和养殖量分布,崇阳县要建设 1个跨县(市、区)日处理能力20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若其运行情况良好,咸安区也要建设1个跨县(市、区)日处理能力20吨的病死畜禽无害化集中处理中心,辐射带动周边县(市、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置。要明确投资主体、建设主体、运营主体和运行机制,力争2017年底前,基本建成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等环节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体系;到“十三五”期末,实现全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三)建立病死畜禽收集网络体系。各县(市、区)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依托养殖场、屠宰场、专业合作组织和乡镇兽医服务中心等设立病死畜禽收集网点,对病死畜禽进行集中收集。

  收集中心:根据辖区内畜禽养殖饲养量,按照企业投资、政府以奖代补的原则,建立覆盖2-3个乡镇的收集中心。收集中心建设主要内容有20-40立方米的冻库、车辆消毒间、办公室、收集病死畜禽的冷冻密封车。各收集中心在收集到一定数量的病死畜禽时,送到无害化处理中心进行处理。各收集中心电话要及时公布,接到电话后12小时内到场收集病死畜禽。

  收集点:全市年出栏生猪10000头以上的养殖场建立18立方米的专用冷库;年出栏5000-10000头的建立10立方米的专用冷库;年出栏生猪1000-5000头的建立5立方米的专用冷库,年出栏500头以下的要配备一台不小于1000升存放病死猪的低温冷柜。年存笼5000只的蛋禽场和年出笼10000只的肉禽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自建或自备大小适宜的冷库(柜);其他规模养殖场根据自身需要自建大小适宜的冷库(柜);新建规模养殖场、定点屠宰厂必须同步建设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与设施,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四)建立病死畜禽收集体系监管系统。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从饲养到病死、从病死到收集、从收集到处理、从处理到补助全程监管系统,并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配套运行。

  (五)加大联合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严厉打击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和屠宰、收购、运输、加工制售病死畜禽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农业、环保、食药监、工商、水利、畜牧兽医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执法。对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对符合移交条件应移交而不移交的,要倒查追责。

  三、配套政策

  (一)坚持财政补助和保险联动相结合。各县(市、区)要落实财政补助政策,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率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行全覆盖。综合考虑病死畜禽收集成本、设施建设成本和实际处理成本等因素,制定补贴分配、财政补助、税收优惠等政策,制定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及收集网点一次性或运行经费补贴方案,确保无害化处理场所和收集网点能够正常运营。各县(市、区)要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省级以下承担的配套补助经费以及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畜禽保险工作,落实保费补贴,扩大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率,做到应保尽保。建立健全保险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联动机制,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鼓励保险机构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合作,将保险查勘与病死畜禽定点收集、转运同步开展,简化理赔流程,减少查勘成本,提高理赔效率。逐步推行生猪以外的其它畜禽的保险,加快形成畜禽保险与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互结合、相互促进的工作局面,在增强畜禽养殖者抵御风险能力的同时,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

  (二)落实相关支持措施。无害化处理设施与收集体系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用电优惠;将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无害化处理设施应优先采用炭化焚烧、高温生物降解、高温化制、发酵等既能实现无害化处理又能资源化利用的工艺技术,支持研究新型、高效、环保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和装备。从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按规定享受国家有关税收优惠。

  四、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成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制定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和科学配置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体系、监管体系,落实各项保障政策,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强考核评价和督查督办。各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具体的配套措施,及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