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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农业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死亡动物跨区域联动处理机制建设的意见
文章来源: 日期:2017-11-01 打印此页】  【关闭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省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畜禽养殖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和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浙政发明电〔2013〕58号),进一步完善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现就推进死亡动物跨区域联动处理机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推进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部署要求,针对部分地方生猪等畜禽养殖减量后无害化处理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强化区域联动,避免无害化处理设施重复建设和设备闲置,着力推进死亡动物跨区域处理,加快推广生猪保险与无害化处理联动模式,努力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

二、动物防疫监管要求

要加强对跨区域处理死亡动物收集、暂存、转运、处理等环节的动物防疫监管。

(一)委托处理方监管要求。委托方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须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情况,布局建立死亡动物收集暂存点,建立收集队伍,配备收集车辆;收集暂存点须按属地管理要求由当地政府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规范的收集管理台帐;对出运委托处理的每批次死亡动物,须填写“死亡动物跨区域处理专用交接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二)承接处理方监管要求。无害化处理厂须将承接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业务方案报当地农业部门。无害化处理厂应当制订死亡动物接收、运输、核查、处理等相关操作流程并建立台帐,无害化处理工艺须符合动物防疫和环保要求;对已经无害化处理的死亡动物,须向委托方出具“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

(三)运输过程监管要求。跨区域处理死亡动物由承接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厂落实相对固定的运输车辆运输;运输车辆须具备密封、防渗漏和冷链等条件,并安装定位监控仪;运输线路和人员应当相对固定;对死亡动物接收、运输、到达实施过程监控。

(四)其他要求。委托方所在行政区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其死亡动物按《浙江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处理。

三、处理补助申报和费用支付

(一)承接死亡动物跨区域处理的无害化处理厂由委托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处理费用标准由委托方农业、财政部门与无害化处理厂商定,并签订委托处理协议(或合同),报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备案。

(二)委托处理的死亡动物数量由委托方政府确定监管人员核查,经委托方有关部门审核后,由委托方根据委托处理协议,支付处理费用。

(三)跨区域委托处理的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经费由委托方农业、财政部门按照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生猪规模化养殖场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相关工作的通知》(浙农专发〔2012〕53号)规定实行属地申报,并留存“死亡动物跨区域处理专用交接单”和“死亡动物跨区域处理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备查,省以上财政补助经费仍划拨委托方属地财政。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统筹协调。全省按规划已建成无害化处理厂的市、县(市、区),要建立完善长效运行机制;尚未建设的市、县要本着就近原则,与已建市、县做好对接;各设区市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跨区联动处理机制。各地要及时足额落实病死猪无害化处理配套补助经费,积极探索全覆盖的各种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实现全省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二)制订方案,抓好落实。各地要做好死亡动物收集体系和运行机制建设等工作的指导,规范统一死亡动物收集、转运、处理等过程管理联单格式以及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申报、核查等监管制度,积极引导推动跨区域联动处理机制建设。

(三)严格监管,规范操作。农业、财政部门要加强跨区域处理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资金和动物防疫等监管工作,乡镇政府要落实养殖环节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属地监管责任,积极推广应用信息化手段,对死亡动物收集、转运、处理、保险理赔以及补助资金发放等环节实施“智慧监管”,确保规范运行。

 

附件:1.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交接单

2.死亡动物跨区域无害化处理专用通知单

 

 

                 

浙江省农业厅                 

                            

2015年12月24日